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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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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東濟南(nan)市槐(huai)蔭區(qu)太(tai)平河南(nan)路(lu)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nan)匯智港6號樓
2023年7月3日,杭州市生(sheng)態(tai)環境局蕭山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鐵塔有限公司(si)(以下(xia)簡稱“鐵塔公司(si)”)進行執法檢查。
鐵(tie)塔(ta)公(gong)(gong)司(si)現場提(ti)供(gong)浙江某(mou)環境(jing)科(ke)技有限公(gong)(gong)司(si)(以(yi)下簡稱“檢測(ce)(ce)(ce)機構”)于(yu)2023年5月9日采樣的(de)自行監(jian)測(ce)(ce)(ce)報告(ZJJYHJ-230051-5),當(dang)天監(jian)測(ce)(ce)(ce)人員(yuan)對DA002鋅煙排放口和DA003酸霧(wu)備(bei)用排放口開展了監(jian)測(ce)(ce)(ce),監(jian)測(ce)(ce)(ce)報告上標明(ming)生產負荷為(wei)78%,但(dan)根(gen)據鐵(tie)塔(ta)公(gong)(gong)司(si)生產臺(tai)賬顯示,監(jian)測(ce)(ce)(ce)當(dang)天熱浸鋅車間(jian)和酸洗車間(jian)均停產。


通(tong)過調取(qu)監(jian)控視頻、研判監(jian)測報告等方式,查(cha)明該鐵塔公司酸(suan)洗車(che)間全密閉,內有12個(ge)酸(suan)槽(cao)(未加蓋(gai)),配套有2座酸(suan)霧吸收(shou)塔,因槽(cao)內使用的20%鹽酸(suan)具有一(yi)定(ding)的揮發(fa)性(xing),故酸(suan)霧吸收(shou)塔全年運行(xing)。
監測當(dang)天下午(wu),鐵塔公司(si)更換(huan)布袋后用空(kong)壓機對除塵設施進行(xing)脈沖反(fan)吹氣密性(xing)測試。
監測(ce)人員現場未對企業(ye)生(sheng)產工況(kuang)進行(xing)(xing)核實(shi)的情況(kuang)下(xia),對DA002鋅煙排(pai)放(fang)口和DA003酸(suan)霧(wu)備用排(pai)放(fang)口進行(xing)(xing)了監測(ce),造成監測數據失真。
此案中檢測機構和項目負責人鄭某的行為,均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
依(yi)照《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1款(kuan)和(he)《浙江省生(sheng)態環境保護條例(li)》第65條規定(ding),9月16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檢測機構(gou)作出罰款(kuan)5萬(wan)元,沒收違(wei)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處罰,對項目負(fu)責人鄭(zheng)某作出罰(fa)款6500元的行政(zheng)處罰(fa)。
2022年12月16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ju)鎮(zhen)海(hai)分局(ju)對某(mou)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進行執(zhi)法檢查,通過比對該機構出具的(de)(de)土壤(rang)監測報(bao)(bao)告(gao)〔檢字(zi)2022第(di)0T194號〕紙質圖譜(pu)(pu)(pu)與電子圖譜(pu)(pu)(pu),發現VOCs測定項(xiang)目的(de)(de)氣質定量報(bao)(bao)告(gao)7張圖譜(pu)(pu)(pu)編號與采樣記(ji)(ji)錄(lu)、流轉記(ji)(ji)錄(lu)的(de)(de)編號不一致,且上(shang)述紙質報(bao)(bao)告(gao)共8張圖譜(pu)(pu)(pu)與相應電子圖譜(pu)(pu)(pu)中的(de)(de)保留時間(RT)、峰面(mian)積(Area)數(shu)據也不一致。 經(jing)調查核實,因原(yuan)始電子圖譜丟失,該機構實驗室檢測員馬某某復制案外電子圖譜,并偽造為第0T194號檢測報告對應的圖譜,導致檢測報告數據無法追溯。 該(gai)行為(wei)違反了(le)《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li)》第22條的規定,根據《浙江(jiang)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寧(ning)波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3月對(dui)該機構作出(chu)罰款人(ren)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ze)任人(ren)馬(ma)某某罰款人(ren)民幣1.76萬(wan)元,同(tong)時禁止該(gai)公司3年內參與相(xiang)關(guan)政府采購的生(sheng)態環境(jing)服(fu)務(wu)項目。

2023年4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執法人員進行污染源在線監控和視頻監控聯查發現,寧波市某環保科技公司在對兩家磚瓦廠開展廢氣在線監控比對監測過程中,涉嫌未到現場取樣、未規范采樣就出具環境監測報告。 執法人員立(li)即(ji)對(dui)兩家磚瓦廠(chang)進行現場檢(jian)(jian)查(cha),固定檢(jian)(jian)測報告、污染源(yuan)在(zai)線數(shu)據(ju)和視頻資料(liao)等證據(ju),并突(tu)擊(ji)對(dui)該環保(bao)科技公司開展現場檢(jian)(jian)查(cha),對(dui)相關負責人和環境檢(jian)(jian)測采樣(yang)、分析、審核等共計(ji)10余人開展突(tu)擊(ji)調查(cha)詢問。 經查,該公司采樣(yang)人員未在其中一家磚(zhuan)瓦廠(chang)現場取(qu)樣(yang)卻編造全套取樣檢測數據;在另一家磚瓦廠僅取2組樣品卻出具9組取樣檢測數據,并出具了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 該(gai)行為違(wei)反了《浙江省(sheng)生態環境保(bao)護條例(li)》第22條的規定(ding)。 根(gen)據《浙江省生態(tai)環(huan)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ding),寧波(bo)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si)作出罰款人民幣7.7萬元,沒收(shou)違法所得5500元的行(xing)政處(chu)罰,對負(fu)有(you)責任的(de)主管人員(yuan)和直接責任人員(yuan)分別處(chu)罰款(kuan)人民幣3.065萬(wan)元、1.4萬(wan)元,同時禁(jin)止該(gai)公司3年(nian)內參與相關(guan)政府采購的(de)生態環境(jing)服務(wu)項(xiang)目。



2023年3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執法人(ren)員對瑞安(an)市某檢(jian)測(ce)有(you)限公司進行執(zhi)法檢(jian)查。 通(tong)過現(xian)場查看(kan)并調取該公(gong)司尾氣檢測(ce)時(shi)的(de)歷(li)史(shi)監控視(shi)頻資料(liao)和檢測(ce)報告單,發現(xian)該公(gong)司于2023年2月14日對車(che)牌(pai)為(wei)“浙C****8”、2023年3月4日對車(che)牌(pai)為(wei)“浙C****5”的(de)車(che)輛尾氣進行檢測(ce)時(shi),存在操(cao)作不(bu)規范、檢測(ce)數據(ju)不(bu)實的(de)情況(kuang)。 經調查取證,該公司工作人員進行檢測時,未根據《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D.2.4.4)要求,將氣體質量分析系統的錐形管安裝并固定到排氣管上,排氣分析儀取樣探頭插入汽車排氣管中深度不足40厘米,導致檢測數據失真,并出具了虛假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單。 該行為違反(fan)了《大氣(qi)污染(ran)防治(zhi)法》第54條第1款的(de)規(gui)定(ding)。 2023年(nian)4月(yue),溫州市(shi)生態(tai)環境局根據《大氣污染防(fang)治法》第(di)112條(tiao)第(di)1款(kuan)的規定(ding)對該公(gong)司(si)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2023年5月4日上午,溫州市、蒼南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自主驗收效果評估問題線索,聯合赴溫州某文具公司開展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建設項目自主驗收報告無驗收組專家簽字的自主驗收意見。 當(dang)天下午,該公(gong)司聯(lian)系(xi)執(zhi)法(fa)人員(yuan),稱已找到自(zi)主驗(yan)收意見(jian),執(zhi)法(fa)人員(yuan)核查后發(fa)現(xian)驗(yan)收意見(jian)與驗(yan)收監測報告內容出入較大。 通過驗(yan)收意見(jian)上(shang)所留電話,聯系陳某(mou)、佘某(mou)、王某(mou)等三位驗(yan)收組專家,發現均不是其本人(ren)。 執法(fa)人(ren)員(yuan)通(tong)過調(diao)閱辦公(gong)(gong)室監(jian)控視頻,發現5月(yue)4日下午1點45分浙江某(mou)環保科技有限公(gong)(gong)司(si)員(yuan)工洪某(mou)某(mou)伙(huo)同溫(wen)州某(mou)文具公(gong)(gong)司(si)法(fa)定(ding)代表(biao)人(ren)湯某(mou)某(mou)在辦公(gong)(gong)室打印自(zi)主驗收意(yi)見后(hou),現場偽造3名驗(yan)收(shou)組專(zhuan)家的簽字,在未對業主單位生產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核實的情況下,偽造了驗收合格意見。 浙江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根據《浙江省生(sheng)態(tai)環境保護條例(li)》第65條的規定,溫(wen)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浙江某環保科技(ji)有限(xian)公司(si)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000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a)直接責任人員分別(bie)處罰款人民幣1.4萬元、1.76萬元,同(tong)時禁止(zhi)該公(gong)司3年內參(can)與相(xiang)關政府采(cai)購的生(sheng)態環境(jing)服務項目(mu); 溫州某文具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根據《建設(she)項目(mu)環境保護管理(li)條(tiao)例(li)》第23三條(tiao)的規定,溫州市生(sheng)態環(huan)境局對溫州某文具有限(xian)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4.8萬元,對法定代表人湯某某處罰款人民幣9.76萬元。

2023年5月9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根據上級移交線索,對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廢氣比對監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問題開展調查。 執法人員調取委托比對企業當日的視頻監控,發現浙江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黃某和萬某于2023年4月4日13點29分進入浙江某包裝有限公司開展比對采樣監測,于13點41分離開該公司,前后間隔僅12分鐘(當天其他時間段視頻監控未見上述2人進出該公司),實際采樣時長明顯低于監測報告及采樣原始單據上記錄的采樣時長。 且視(shi)頻中全程(cheng)未攜帶必要的(de)檢測設備大流量煙塵(氣)測試儀,不能實現(xian)比對監測報告中相關因(yin)子(zi)的(de)采集測試。 經查,該檢測公司采樣(yang)人員未按技術(shu)規(gui)范進行(xing)采樣(yang)檢測,偽造流速、濕度、溫度等監測數據并出具虛假監測報告,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 根據《浙江省生(sheng)態(tai)環(huan)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嘉(jia)興市生態環境局于8月12日(ri)對浙(zhe)江某(mou)環境科技(ji)有限公(gong)司(si)作(zuo)出罰款人民幣5.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500元的行政處罰,對(dui)直接責任人員黃某和萬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76萬元的行(xing)政處罰。

2023年2月8日(ri)上(shang)午,金(jin)華市生態環境局東陽(yang)分(fen)局對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進行巡查,發現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浙江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產20萬只鋁壓鑄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中5#烘干廢氣排氣筒出口顆粒物排放濃度未按照要求進行折算。按要求折算后顆粒物排放濃度實(shi)際超過了《鍋爐大氣污染(ran)物排放(fang)標準》(GB13271-2014)中表(biao)3的排放限值。 此外,該項目工作時間為2400h/a(300天*8h),而報告表中(zhong)卻認定為1440h/a,導(dao)致SO2和NOX排放總(zong)量核算錯誤。 經核查,本項目(mu)SO2和NOX實際(ji)排放量均超過了(le)環評總量控制的要求。 在顆粒物(wu)檢測(ce)超標,二氧化(hua)硫、氮氧化(hua)物(wu)超總量(liang)的(de)情況下,該(gai)公司(si)仍作出驗(yan)收合格的(de)意見,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9350元,對其他責任人員郭某某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同時禁止該公司3年內參與相關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2023年7月11日,執法人員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上巡查時發現,由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責驗收監測和編制的《某工藝品生產項目驗收監測報告》存在報告內容缺項漏項較多、格式混亂和部分數據真實性存疑等問題,執法人員對相關情況開展進一步調查。 通過對建(jian)設(she)項目(mu)所屬企業的(de)視頻監控、外來人員登記表、該檢測(ce)公(gong)司(si)的(de)公(gong)車(che)使用登記表、車(che)輛行(xing)駛(shi)軌跡等材料進行(xing)對比分析,查(cha)實在該驗收監測(ce)報(bao)告中(zhong)顯示(shi)的(de)監測(ce)時間(jian)段(2022年11月5日(ri)至(zhi)6日(ri))內,浙江(jiang)某(mou)檢測(ce)技術(shu)有限公(gong)司(si)并(bing)未到建(jian)設(she)項目(mu)所在地開展(zhan)采樣監測(ce)工作,證明驗收監測(ce)報告中的(de)監測(ce)數(shu)據和原始數(shu)據等信息均屬(shu)于偽造(zao)。 案件調(diao)(diao)查過程(cheng)中,執法人(ren)員通過調(diao)(diao)取(qu)視頻監控發現(xian)浙江某檢(jian)測(ce)技(ji)術有限公司于2023年(nian)7月18日至(zhi)該企(qi)業偽(wei)造現(xian)場(chang)采(cai)樣(yang)監測(ce)照片,試圖掩蓋違法事實。 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22條的規定,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65條的規定,臺(tai)州(zhou)市(shi)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8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許某某處罰款人民幣1.894萬元,同時禁止(zhi)該(gai)公司3年內參與(yu)相關政(zheng)府采購的生態(tai)環境服務項目。

2023年(nian)4月19日,寧波(bo)市生態環境局執(zhi)法(fa)人員會同市(shi)機排(pai)中心業(ye)務骨干(gan)赴慈溪市(shi)某機動車檢測公(gong)司(si)開展現場(chang)檢查(cha),發現該公(gong)司(si)使用(yong)車輛登記軟件(jian)調取(qu)公(gong)安(an)交管部門的車輛信息后(hou),未鎖定(ding)數據,隨意修改相關車輛參數(包含發動機額(e)定(ding)功率)。 通過查閱現場監控錄像,并對相關負責人、業務主管等相關人員進行問詢,發現該公司在進行機動車排氣檢驗時通過修改發動機額定功率(明顯小于車輛登記信息中的發動機額定功率),使其最大輪邊功率達到機動車登記信息中發動機額定功率的40%,從而達到不合格車輛通過排放檢驗的目的。 經查實,2022年8月(yue)到2023年3月(yue)間,該(gai)公司通過(guo)實施上述弄虛作假行為,為9輛(liang)不合(he)格(ge)車輛(liang)出具(ju)了(le)合(he)格(ge)的虛假機動車尾氣檢驗報(bao)告,涉嫌弄虛作假。 2023年7月(yue)20日,寧波市(shi)生態環境局依(yi)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大氣(qi)污(wu)染(ran)防治(zhi)法》第112條第1款的規定(ding)對該公(gong)司(si)處罰款人民幣23萬元(yuan),沒收違法所得(de)1170元(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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