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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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東濟南(nan)市槐蔭區太(tai)平河南(nan)路1567號均和(he)云谷(gu)濟南(nan)匯(hui)智港6號樓
案情背景
2025年(nian)2月26日(ri)(ri),玉林(lin)市容縣生態環境局通過廣(guang)西重(zhong)點(dian)污染源監測平臺(tai)發現,廣(guang)西容縣##有(you)限公(gong)司(si)廢(fei)水(shui)污染物排(pai)(pai)放(fang)自(zi)(zi)動(dong)監測系統(tong)存(cun)在(zai)數(shu)據異(yi)常(chang)(chang):自(zi)(zi)2024年(nian)7月16日(ri)(ri)至2025年(nian)2月17日(ri)(ri),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排(pai)(pai)放(fang)量記(ji)錄(lu)持續(xu)為0。經調(diao)(diao)查,該公(gong)司(si)自(zi)(zi)動(dong)監測設備由廣(guang)西南(nan)寧**環保科技有(you)限公(gong)司(si)負責運維(wei)。在(zai)執法人員及企業、運維(wei)方(fang)三方(fang)見(jian)證下核查歷(li)史(shi)數(shu)據,確認(ren)上述污染物排(pai)(pai)放(fang)量異(yi)常(chang)(chang)記(ji)錄(lu)屬實,直至2025年(nian)2月18日(ri)(ri)數(shu)據方(fang)恢復正(zheng)常(chang)(chang)。調(diao)(diao)查中還(huan)發現,該企業自(zi)(zi)動(dong)監測設備運維(wei)臺(tai)賬(zhang)存(cun)在(zai)記(ji)錄(lu)不全問題。
違法事實與法律適用
廣(guang)西南寧**環(huan)保(bao)(bao)科技有限(xian)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fan)《廣(guang)西壯族自治區環(huan)境保(bao)(bao)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該條款明(ming)確(que)要(yao)(yao)求自動監測設(she)備運(yun)(yun)營單位“保(bao)(bao)障設(she)備正常運(yun)(yun)行,保(bao)(bao)證數(shu)(shu)據(ju)(ju)真實、準確(que),不得隱瞞(man)、偽造、篡改數(shu)(shu)據(ju)(ju),并(bing)保(bao)(bao)存原始記(ji)錄”。環(huan)保(bao)(bao)部門指出,盡管監測儀器顯(xian)示(shi)的瞬(shun)時值數(shu)(shu)據(ju)(ju)正常,但污染物排放(fang)量(liang)長期記(ji)錄為0,屬于(yu)數(shu)(shu)據(ju)(ju)異常,未能(neng)客觀(guan)反(fan)映企業(ye)實際排污情(qing)況,不符合“真實、準確(que)”的法(fa)定要(yao)(yao)求。
運維方申辯及反駁要點
面對(dui)處罰告知(zhi),運維公司提出(chu)以下申辯意(yi)見:
數據傳輸與儀器真實值無主觀篡改:主張監測值本身真實,僅因未適用《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導致排放量計算異常,且環保部門未提前通知協議切換,存在“過渡期默許”。
非主觀過錯與輕微情節:辯稱故障系因不了解新標準所致,非主觀故意,且已及時整改,符合《廣西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18類“輕微不罰”情形。
環保部(bu)門對(dui)此逐一反駁:
強制標準無需另行通知:HJ 212-2017作為國家強制性環保標準,自2018年實施后已替代2005年版,運維方作為專業機構應主動掌握并執行,無需環保部門單獨通知。
數據異常客觀存在危害:長達180天的排放量為零記錄,導致無法評估實際排污量及環境影響,已構成“未保證數據真實準確”的違法事實,不符合“輕微不罰”中“無危害后果”的條件。
運維失職責任明確:運維方未定期巡檢設備、未及時處置故障、未手動記錄排污數據,存在明顯過失。
處罰決定與依據
綜合(he)違法事實、申辯(bian)情況(kuang)及自由裁量(liang)規則(ze),玉林市生態環(huan)境局依據《廣(guang)西壯族自治區(qu)環(huan)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改正:要求運維方立即修復數據傳輸問題,完善運維臺賬。
罰款25,395元:參照廣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結合違法持續時間、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終裁量罰款金額。
案例警示
本案暴露出(chu)數采(cai)儀更換或(huo)升級(ji)過程中,運維方易忽(hu)視的三大風險點:
參數核驗缺位:未全面驗證數采儀參數設置及數據轉換邏輯,導致排放量計算錯誤。
標準執行滯后:對HJ 212-2017等強制標準更新響應不足,數據傳輸協議未及時切換。
運維記錄缺失:臺賬管理不規范,難以追溯故障原因及整改過程。
建議在線監(jian)測領域從業(ye)人(ren)員,在數(shu)采儀等設備更換(huan)后,務必開展全(quan)鏈條測試,包括(kuo)數(shu)據采集、換(huan)算規則、傳(chuan)輸協議及平臺對(dui)接(jie),并建立標準化運維流程,避免因(yin)技(ji)術(shu)疏漏(lou)引(yin)發環(huan)境(jing)管(guan)理風險。
文章(zhang)來(lai)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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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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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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